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辖终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青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余献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上诉人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5民初59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应当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该工程项目所在地为蚌埠市龙子湖区。二、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就拖欠工程款纠纷,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近期将要开庭。本案与该案具有关联性,由于***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且在费用核算清单中多报工程量,导致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拖欠了80余万元的工程款,因而本案应当移送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以便法院查明事实。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提交双方确认的《结算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结算单》确认的相关费用,一审法院按合同纠纷确定本案案由并无不当。***依据《结算单》诉请的款项涉及多个工程项目,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款项所涉工程项目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故对其认为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主张不予支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一审被告,其住所地均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玲
审判员  钱一军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