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储有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民终7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青路**。
法定代表人:余献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钧,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庚,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储有江,男,197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县伟,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奇新型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储有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5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储有江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对于麦奇新型建材公司一审中关于“本案中应扣除原告虚报的未实际施工工程量的工程款以及因原告的施工质量问题导致被告产生的损失”主张,一审判决不予认可并认为麦奇新型建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工程结算书》、结算统计表、人工费用核算清单、维修函等证据,充分证明储有江虚报施工量及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损失的事实。通过上述证据可以查明,EPS线条实际施工量为27589.62米,与结算施工量86321米不符,按照7元/米计算,差额为41111.660元;双方在结算清单中统计的锚栓设置共28456平方米,金额63377元,核算时发现储有江也实际未施工;发包方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因储有江班组施工质量问题维修花费金额211269.3元。上述三项金额合计685765.96元,扣除掉储有江主张的555467.57元人工费用,储有江应当返还结算时多支付的工程款130298.39元。二、关于114344元的工程罚款,一审判决以“被告并未举证证明该费用系因原告原因导致,故对被告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该项目的实际施工方为储有江,该项目产生的相应的工程罚款也应当由储有江承担。
储有江辩称,请求驳回上诉。
储有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麦奇新型建材公司支付储有江工程人工费555467.5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6%,以555467.57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麦奇新型建材公司承担一审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13日,麦奇新型建材公司向储有江出具《蚌埠恒大御景湾施工费》一份,载明:1、7#楼(储有江)施工费金额为559845元;2、3#-6#、8#、9#楼(郭孝宾)施工费金额为2713740元;3、所有修补费中公司承担费用的施工费金额为100000元;5、扣除柳祥修补费用的施工费金额为184215元;6、扣除涂料班组修补费用的施工费金额为107100元;7、截止2016年1月13日已支付金额(已包含保险费39620元)的施工费金额为2977984元;8、合计余款的施工费金额为104286元。备注:涂料班组维修总费用为125000元,其中人工费为125000-6000-(119000*10%)=107100元,公司承担材料费为119000*10%+6000=17900元。同日,储有江在《蚌埠恒大御景湾施工费》上签字确认称“已确认”。
2018年2月2日,麦奇新型建材公司向储有江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1、徐州C地块一期项目的金额为1565953元;2、立德山庄的金额为2071370元;3、安庆恒大绿洲金额为745927元;4、溧水3南京恒大金碧天下五期(3#7#楼)金额为1349486元;5、苏州G-3项目(2#3#4#楼)金额为702304元;6、镇江恒大绿洲2(1#3#楼)金额为903827元;7、张家港中锐尚城国际(一期、二期)金额为2798149元;8、淮北恒大雅苑金额为719048元;9、宿州元一项目金额为2162994元;10、宿迁恒大绿洲13#、15#及10#1至3曾样板房金额为344923元;11、承兑贴息金额为41500元。12、合计为13405481元。注:1、以上各项目,此班组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均已考虑在本次结算金额中,后期不再发生任何费用(除,如后期涉及到项目维修的费用双方需按照原合同内的相关条款执行)。2、保险费用未扣除,此费用由财务付款时核对扣除。同日,储有江在《蚌埠恒大御景湾施工费》上签字确认。
2018年3月21日,麦奇新型建材公司向储有江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截止2018年3月21日,经双方核对确认无误,麦奇新型建材公司已支付给储有江、郭孝辉所涉及的所有项目的人工费用,包括徐州C地块一期、徐州C地块二期、安庆恒大绿洲、溧水3南京恒大金碧天下3#7#楼、苏州G3、镇江恒大绿洲1#3#楼、张家港中锐一期、张家港中锐二期、淮北恒大雅苑、宿州元一、宿迁恒大绿洲、立德山庄、六安恒大御景湾、六安柏庄春暖花开、蚌埠恒大御景湾项目,共计20800349.14元。同日,储有江在《结算单》上写明:以上金额包含114344元现场罚款等费用,此部分金额因未与发包方协商一致暂不予认可,本人实际收到工程款金额为20686005.14元。
2018年4月19日,麦奇新型建材公司向储有江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1、徐州C地块二期金额为593600元;2、六安柏庄(春暖花开)金额为360000元;3、六安恒大御景湾金额为3774894.86元;4、六安恒大御景湾(贴息)金额为25226.85元;5、合计4753721.71元。备注:1、以上各项目此班组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均已考虑在本次结算金额中,后期不再发生任何费用(除,如后期涉及到项目维修的费用双方需按照原合同内的相关条款执行)。2、保险费用未扣除,此费用由财务付款时核对扣除。
双方在一审庭审中一致确认:2016年1月13日原麦奇新型建材公司达成的《蚌埠恒大御景湾施工费》中确认的第7项已支付施工费2977984元与2018年3月21日《结算单》中确认的储有江已收到的工程款是重复计算的。储有江另称,对于2018年3月21日《结算单》中的现场罚款114344元,因麦奇新型建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费用系因储有江原因产生的,故储有江不予认可;储有江是根据双方结算材料中确认的工程款金额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具体计算方式为104286元+13405481元-20686005.14元+2977984元+4753721.71元=555467.57元。
一审又查明,2018年9月13日,储有江曾就纠纷起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要求麦奇新型建材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以上事实,有蚌埠恒大御景湾施工费、结算单以及一审法院谈话笔录、一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储有江与麦奇新型建材公司达成的结算材料,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麦奇新型建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储有江支付工程款。关于储有江主张的欠付工程款555467.57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已在2016年1月13日的《蚌埠恒大御景湾施工费》、2018年2月2日的《结算单》、2018年3月21日的《结算单》以及2018年4月19日的《结算单》中明确了麦奇新型建材公司应当支付储有江的工程款金额,双方同时一致确认2016年1月13日《蚌埠恒大御景湾施工费》中已支付施工费2977984元与2018年3月21日《结算单》中确认的储有江已收到的工程款是重复计算的,故储有江现在主张欠付的工程款555467.57元并未违反双方的约定,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麦奇新型建材公司要求从储有江主张的工程款中扣除现场罚款114344元的辩解,一审法院认为,因储有江在2018年3月21日的《结算单》中对上述费用未予认可,麦奇新型建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上述罚款的产生系因储有江的原因导致,故对麦奇新型建材公司的上述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麦奇新型建材公司提出的“本案中应扣除储有江虚报的未实际施工工程量的工程款以及因储有江的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麦奇新型建材公司产生的损失”的辩解,一审法院认为,储有江对麦奇新型建材公司的上述辩解不予认可,麦奇新型建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辩解,故对麦奇新型建材公司的上述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储有江主张的工程款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双方达成的结算材料中并未约定麦奇新型建材公司向储有江支付工程款的日期及逾期支付款项时利息的计算方式,储有江亦未举证证明其曾向麦奇新型建材公司催讨过工程款,故一审法院自储有江起诉之日计算利息,故麦奇新型建材公司应当自2018年9月13日起,以555467.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向储有江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储有江支付工程款555467.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9月13日起,以555467.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麦奇新型建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9454元,减半收取4727元,由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麦奇新型建材公司称,关于为何在结算的时候没有针对未施工部分以及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予以提出的原因在于:1.案涉项目由其分包给储有江施工完成后,其与储有江就该工程量进行结算。由储有江提供了结算清单,基于双方长期合作的信赖关系,当时项目的审核人员有签字确认;2.在麦奇新型建材公司起诉发包方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时,发包方要求扣除施工质量问题损失,麦奇新型建材公司才获知由于储有江的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以上事实,由二审调查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麦奇新型建材公司认为应扣除未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及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一方面,麦奇新型建材公司称其系基于与储有江间的信赖关系故在结算时签字确认,但另一方面,在麦奇新型建材公司前后向储有江就施工费出具过四份结算单据的情况下,其均没有将未实际施工量反映在结算单据中,显然有悖常理,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至于麦奇新型建材公司称应扣除因储有江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维修费用,现麦奇新型建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所称的质量问题系由储有江造成且储有江存在拒绝修复情形,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关于麦奇新型建材公司称应由储有江承担现场罚款114344元,储有江在结算时对此不予认可,而麦奇新型建材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明该罚款损失系由储有江造成的证据,故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麦奇新型建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54元,由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祁 锋
审 判 员  黄学辉
审 判 员  郭 锐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源榕
书 记 员  陈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