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储有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民初19号
原告: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90767478J。
法定代表人:余献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庚,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钧,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有江,男,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县伟,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储有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项目施工质量问题维修费415269.3元;2、被告返还未施工的部分工程款474496.62元;3、被告负担诉讼费。在诉讼中,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轻包合同,原告将蚌埠恒大御景湾3-9号楼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项目完工后原告项目经理在被告提供的工程费用清单上签字,后来原告在统计工程量时发现被告虚报工程量,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在审理(2018)苏0505民初5950号案件和苏州市中院在审理(2019)苏05民终7632号案件过程中,已经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在蚌埠恒大御景湾3-9号楼外墙保温工程中是否虚报工程量的情况予以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其起诉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虚报工程量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生效判决而驳回,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秀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