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04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伟,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青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储有江诉称:被告系徐州C地块一期、徐州C地块二期、安庆恒大绿洲、溧水3南京恒大金碧天下3#7#楼、苏州G3、镇江恒大绿洲1#3#楼、张家港中锐一期、张家港中锐二期、淮北恒大雅苑、宿州元一、宿迁恒大绿洲、立德山庄、六安恒大御景湾、六安柏庄春暖花开、蚌埠恒大御景湾项目发包单位,原告系上述项目施工班组。被告分别于2016年1月13日、2018年2月2日、2018年4月19日与原告进行结算,应付人工费共计21241472.71元。2018年3月21日双方签订结算单,确认被告已支付原告20686005.14元,今尚欠555467.57元未付。原告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人工费555467.57元及暂计利息16664.03元(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3月21日暂算至2018年9月20日,实际判至履行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状及原告在立案时提交的《结算单》来看,原告储有江系被告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徐州C地块一期、徐州C地块二期、安庆恒大绿洲、溧水3南京恒大金碧天下3#7#楼、苏州G3、镇江恒大绿洲1#3#楼、张家港中锐一期、张家港中锐二期、淮北恒大雅苑、宿州元一、宿迁恒大绿洲、立德山庄、六安恒大御景湾、六安柏庄春暖花开、蚌埠恒大御景湾项目”的劳务班组。原告***认为被告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结欠部分劳务费用未付,故提起本次诉讼。根据上述,原、被告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属劳务分包,本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也即劳务提供地法院专属管辖。因原告提供劳务的地点众多,劳务提供地点位于苏州市地块,从原告立案时提交的材料看,无法确定G3地块是否结欠劳务费用以及原告主张的欠款全部为G3地块所欠劳务费,故无法确定本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又因原、被告双方已对及结欠的劳务费达成了《结算单》,对被告欠付的金钱债务的金额作出约定,故本案纠纷理解为合同纠纷更为适宜。因案涉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不唯一且无法确定案涉债务产生时的实际履行地,故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虎丘区法院审理更为妥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