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鸿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通鸿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昌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9121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
法定代表人:盛鹤松。
被申请人:南通鸿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冒海军。
被申请人:昌海军,男,1976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如皋市。
申请人张家港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鸿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昌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鸿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昌海军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现金35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鸿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昌海军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