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鸿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通鸿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冒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9121号
原告:张家港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网才、***。
被告:南通鸿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
法定代表人:冒海军。
被告:冒海军,男,1976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如皋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鸿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冒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鸿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冒海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鸿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冒海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