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破4号

本院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为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件案件中,因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申请人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执行局将上述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6月12日,本院裁定受理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设立,住所地为新沂市新安街道,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系自然人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陆启法,经营范围为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至移送破产审查之日,涉被执行人为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共2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312.96万元。因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上述案件的执行程序,并移送破产审查。经管理人调查,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资料不全,无法进行审计,且无任何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遂申请本院宣告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财务资料不全,无法进行清算,亦无任何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及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自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破产人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本院依法追加分配,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除外。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阚宏波

审 判 员 胡广明

审 判 员 王秀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任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