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81破申5号
本院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为申请人的2件案件中,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人同意,本院执行局将上述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适格主体。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设立,住所地为新沂市新安街道市府西路89-28号,目前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系自然人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陆启法,经营范围为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至移送破产审查之日,涉被执行人为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共2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312.96万元。因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上述案件的执行程序,并移送破产审查。
受理江苏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阚宏波 审 判 员 胡广明 审 判 员 苗 苗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苗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