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尚明光电有限公司

1779连云港新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江苏尚明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民初1779号
原告:连云港新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新浦经济开发区长江路26号。
负责人:陈健,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陵、严学荣,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黄海大道北。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新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江苏***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新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新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21元,减半收取836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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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玉杰
人民陪审员  王月连
人民陪审员  沈 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