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2484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张皓,男,199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江苏中兴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健康家园Q7幢。
法定代表人:章东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皓、江苏中兴东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薛爱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孙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