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申8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兴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皓,男,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再审申请人江苏中兴东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苏0812民初11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苏中兴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江苏中兴东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兴东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