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花市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全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江苏森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韵,江苏森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飞,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飞雄,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审被告:苑素贞,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上述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江苏森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韵,江苏森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苑素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94元,减半收取9097元,由上诉人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文俊
审 判 员 翟 翔
审 判 员 刘敬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 艳
书 记 员 顾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