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2417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满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3337094H。
法定代表人:蒋全荣,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柴 丽
人民陪审员  周晓芸
人民陪审员  赵颜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谢 雯
书 记 员  唐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