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广贸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执246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雷。
被执行人:江苏广贸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常州市广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黄锁中。
被执行人: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蒋全。
被执行人:黄锁中,男,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进区。
被执行人:张小殿,女,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进区。
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江苏广贸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黄锁中、张小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2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66321元。本院轮候查封了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镇××路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从2020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7日止。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续封申请。逾期未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除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适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2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何家亮
审判员 戴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