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肃州区鑫康利石材经销部、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4844号
申请执行人:肃州区鑫康利石材经销部,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郊工业园区闽发建材城19号楼22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902MA71KAGK2D。
经营者:方圣,男,生于1978年3月17日,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烨,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满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3337094H。
法定代表人:蒋全荣,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肃州区鑫康利石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甘0902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肃州区鑫康利石材经销部于2021年11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92228.26元,申请执行费128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2022年4月2日先后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全荣纳入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被执行人下落,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建东
审判员  马兴国
审判员  柴泳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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