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酒泉坤源物资有限公司、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1424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坤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南园)纵三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0639162784。
法定代表人:王德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满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3337094H。
法定代表人:蒋全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坤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甘0902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酒泉坤源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酒泉坤源物资有限公司案件款3563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申请执行费524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因被执行人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签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上述材料通过短信发送,本院视为已送达。
2.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2021年5月18日、2021年6月20日、2021年9月27日、2021年9月29日先后五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巴海涛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全荣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执行人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马兴国
审判员 柴泳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