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84民初3344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0元,申请保全费3020元,合计72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 军
法官助理 黄清清
书 记 员 陆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