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353海门市帕源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3353号之一
原告:海门市帕源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84389287D),住所地海门市江心沙农场一大队(大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徐振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张莉燕,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933537481),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鑫乾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徐玲玲,执行董事。
原告海门市帕源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2020年7月6日原告海门市帕源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帕源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帕源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9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329元,由原告海门市帕源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晓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文
书 记 员 陆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