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23执14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月3日出生,市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市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江苏华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芦蒲镇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宁县金沙湖开发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阜宁县金沙湖开发管理委员会两合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04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江苏华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金沙湖开发管理委员会未按本院(2016)苏0923执1405号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华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应得收入260509元。
二、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阜宁县金沙湖开发管理委员会在其欠付被执行人江苏华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喻口村新社区建设一期工程款24984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应。
执行长***
执行员阴靠山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