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11904号
原告:苏州鑫迪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白马涧花园白马街46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妤,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叶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鑫迪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鑫迪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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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沈国全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佳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