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饶六合化工有限公司与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1331号
原告:广饶六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广瑞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陈虎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世波,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叶锦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唐红叶,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饶六合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饶六合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六合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广饶六合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成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崔艳芳
书记员孙鑫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