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终11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祖冲之南路**清华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磊,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万庆,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唐叶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怡,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新能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错误,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在新能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已提出过验收申请的情形下,依据《设备调试与运行报告》推定案涉项目设备于2019年12月3日验收合格,证据不足,认定错误。案涉工程项目仅进行了设备的调试运行,而未进行验收,一审法院将“调试运行”与“验收”两个概念混同,错误的认定调试运行就是验收。虽然天瑞公司对新能公司一审中提供的《设备调试与运行报告》确认合格,但该行为并不代表新能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合格,亦不代表新能公司已向天瑞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的事实,更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已经过验收程序。故新能公司无权向天瑞公司主张验收款。一审中,新能公司认为其向天瑞公司调试工程师范某,4提交《设备调试与运行报告》的行为,即代表已经履行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提交验收申请的义务,明显不符合行业习惯,亦不符合常理。范某,4仅是天瑞公司项目的调试工程师,并不负责验收,亦不是项目验收申请的接收人。根据行业习惯,新能公司提出验收申请,不应该在《设备调试与运行报告》中提出,而是应该待调试结束后,另行单独向天瑞公司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二、一审中,在已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新能公司迟延交货的情况下,天瑞公司要求就新能公司迟延交货的违约金及整改费用在验收款中予以扣除,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新能公司应当在2018年7月10日交付设备,并在2018年7月30日安装调试完成。但实际上新能公司交付设备的时间2018年12月19日,延期五个月零九天,安装调试的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共延期九个月22天。根据一审中新能公司确认并认可的提供施工图时间(即2018年8月)开始起算,从施工图提供开始,天瑞公司进行土建、再整改、优化,在合理期间内,新能公司也无法按约交货。故新能公司存在延期交货的事实,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新能公司怠于管理、对案涉项目预判不足,才导致施工图纸无法满足安装条件,该相应的责任系新能公司的合同责任。三、关于天瑞公司一审中提出的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天瑞公司亦举证了客户单位向天瑞公司索赔的事实。但一审法院以推定工程“已验收”为由,对该问题未加理涉,亦极大损害了天瑞公司的利益。为此,天瑞公司亦保留相应质量问题索赔的诉权。综上,案涉项目因新能公司延期交付设备导致工期延长,新能公司应就迟延交货承担违约责任。案涉项目设备调试完成后,新能公司并未向天瑞公司提出任何验收申请,故案涉项目并未验收合格,新能公司无权主张验收款。
新能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理应维持。一、案涉设备已经验收合格。根据一审中新能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新能公司已经履行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的交货和验收义务,天瑞公司对货物的质量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在设备已经交付运行达一年之久,且运行合格,天瑞公司无权拒付款项。二、对于天瑞公司提出的新能公司向其员工提出验收申请的行为不合规定的问题,双方合同中未对验收方式和验收人员进行约定。范某,4作为现场的工作人员,新能公司可以向其提出验收申请。至于该员工如何向天瑞公司反应或汇报,与新能公司无关。三、新能公司无需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天瑞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出的新能公司确认并认可的提供施工图时间即2018年8月完全错误。新能公司在2018年6月15日已经向天瑞公司提交了土建图纸,而2018年8月的图纸是因天瑞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土建施工,而新能公司基于合作情谊才替天瑞公司做了一份详细的土建施工图,这并非是新能公司的合同义务。因此,新能公司迟延交货完全是因为天瑞公司土建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所致,而并非新能公司的原因。四、对于天瑞公司提出的业主方索赔问题,该证据并未盖章,且无法证明是因新能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原因导致。
新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瑞公司支付新能公司验收款1575000元;2.判令天瑞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中,新能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天瑞公司支付验收款1575000元及违约金暂计305550元(以15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判令天瑞公司承担律师费7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18日,天瑞公司(甲方)与新能公司(乙方)签订《设备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见附件)7.5吨的MVR。二、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合同总价:525万元整,含16%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为交钥匙工程。含运费、安装、吊装、调试、验收、质保、售后等工作内容。乙方不得追加任何费用。付款方式:1、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准备材料制作,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1575000元。2、发货款:乙方具备发货条件,甲方至乙方工程初步验收合格,甲方付款合同总金额的30%,即1575000元。3、验收款:乙方设备安装调试,经过业主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1575000元。4、质保金:10%为质保金即525000元,质保期为两年(按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满一年后,甲方支付乙方全额的质保金。5、预付款付款一周内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其他在付款前,乙方需要先提供等额16%增值税专用发票。质保金发票和验收款发票一起开出。三、交货时间、地点、地点:1、交货时间:7.5吨的MVR,7月10日到现场。7月30日之前完成安装调试。具体时间由甲方要求,乙方需要无条件配合。2、交货地点:常州市金坛区神龙岛西南(303县道旧南)收件人:顾建平189××××****。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达约定的交货地并承担运费、卸货至指定地点费用。乙方应将所提供设备的装箱清单、质量证明文件、配件、耗材、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四、检验、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1、设备到货后,由双方检验人员共同签署设备的验收记录,此记录不作为设备质量的有效证明,仅为货物交接凭证。若发现设备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存在任何短缺、漏项、损坏等其他情况,乙方必须及时更换或补供。2、乙方所供的设备,必须有制造厂出具的质量合格证。3、其他验收方法:合同设备需安装调试后运行正常后方视为验收合格。4、验收标准:必须符合甲方的清单要求。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内对货物品数量,表观进行验收,品质待使用后验收。5、乙方安装调试工作结束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应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人员到场,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现场验收。若有异议,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整改。若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14天内,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合格。五、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质保期限:1、质量技术标准:货物应是全新的,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供方的出厂标准。2、质保期:货物整机质保期为两年。自甲方收到货物验收合格使用起算,在质保期内,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给予答复,12小时内赶到甲方指定处免费处理,因供方未能及时处理而造成需方的损失,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七、违约责任:1、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发货(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的除外),并影响施工工期的,乙方应按合同总款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交货期限累计超过七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订单,乙方应将甲方已经支付的费用全额返还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停工损失、甲方向甲方客户支付的违约金、损失,甲方向第三方订货产生的额外费用,甲方维权产生律师费、诉讼费),甲方因素造成影响除外。2、货物质量存在缺陷、数量不符或发错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该损失无法确定的,总赔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3、若因乙方逾期交货、交货不足或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致使甲方不得不向第三方订货以防停产及损失的扩大,乙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价格增加、运输费用等额外费用,甲方因素造成影响除外。5、甲方收货后,一旦发现供乙方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日内无条件换货,因换货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更换后产品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能达到甲方生产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后续款项不再支付,且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停工损失、甲方向甲方客户支付的违约金、损失,甲方向第三方订货产生的额外费用,甲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6、当乙方货物出现或者可能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事故、纠纷、争议时,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及时赶赴现场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质量鉴定。如乙方拒绝或拖延赶赴现场,则视为乙方接受甲方对该次事故的分析及判定,并承担相应责任。7、乙方提供的设备是根据甲方的订购要求组织生产和装配的特定设备,如果甲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则乙方有权延期交货。乙方交付货物后,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货款的,甲方应按拖欠金额每天千分之二计付违约金给乙方,直至该货款付清为止。九、合同变更…
2、乙方迟延交货超过七天或交货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供方的违约责任。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十一、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技术附件和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与合同一起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供的相关承诺,可作为合同附加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技术协议》载明:买方职责范围:1、买方提供装机总功率为460KW(蒸汽发生器已有,不在本系统内),380V,50HZ的三相五线制动力配电电缆线到设备现场,接入卖方总控制柜及各动力设备分线电缆。2、冷凝水接口:卖方提供冷凝水出口至界区外一米,DN50,后续去向由买方负责。3、买方提供自来水15t/h,水压≧0.25Mpa,管径:DN25,到机封冷却水罐。4、停机排料接口:卖方提供停机排料管至界区外1米,DN40,后续去向由买方负责。5、买方提供压缩空气15立方米/h,管径:DN20到系统基础内。6、系统一次侧水气的对接以MVR系统内1米为对接界线。7、提供设备占用场地(L16米*B10米*H14米)要求平整和水平的混凝土结构基础。8、设备基础:卖方提供设备土建基础条件图纸,买方自行现场施工。供方责任范围:除以上需方约定外,供方负责蒸发处理系统内部所有相关设施(含设备就位、安装、调试等全部内容),如有增补设备由供方自行承担,供方需在设备合同签订后15天内提供蒸发系统的管道及仪表PID图、各个设备安装图、平面布置图。
天瑞公司完成土建后,要求新能公司交付货物,新能公司在设备进场前查看了现场,认为土建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天瑞公司整改。天瑞公司为此将日升蒸发器基础工程发包给昆山今日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宇公司)施工,天瑞公司为此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双方签订的《安装外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9月5日,具体以天瑞公司要求为准。《设备购销合同》签订后,天瑞公司将日升蒸发器电控间工程发包给新宇公司施工,天瑞公司为此支付工程款108000元,双方签订的《安装外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9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具体以天瑞公司要求为准。两份《安装外包工程合同》于2018年12月14日补签。天瑞公司陈述前一份合同是新能公司要求天瑞公司整改的土建合同,系新能公司的原因造成土建整改,面积扩大,工艺增加;后一份合同是新能公司估算预计能力不足,新能公司原图纸设计可以放置电控间,但是实际上不能,由天瑞公司另外增设电控间,造成天瑞公司多支付整改费用。新能公司陈述,因为天瑞公司的土建存在安全隐患,才要求天瑞公司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理应由天瑞公司承担。
2018年9月10日,双方就2018年5月18日签订的“7.5吨的MVR”与“1T的三效蒸发器”设备基础问题签订补充协议:1.隐蔽工程类:基础制作及深埋不符合设计要求,若因此导致的乙供设备在安装、调试、运行时发生倾斜、倾覆,以及因此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事故责任、行政处罚等安全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2.基建面积问题:因现已完成的设备基础偏小,甲方将对现有基础做加大处理,在后期使用过程中若因基础承载及不均匀沉降的原因造成乙供设备倾斜,影响设备使用或造成安全事故等一切事故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以上,为便于东方日升项目的顺利推展,甲乙双方达成以上协议,乙方应就工程进度及乙供设备质量上无条件配合甲方,以符合合同的要求。
2018年9月12日新能公司进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直溪工业园东方日升公司进行施工。2018年9月27日,天瑞公司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收到7.5吨的MVR设备1套及相关附属设备。2018年12月19日,7.5T蒸发系统成套设备实际完工。双方及东方日升公司工作人员于2019年1月10日、11日在工程安装完成单上签名确认。工程安装完成单载明“按期完工;现场鉴定:符合图纸设计及产品技术要求,符合有关施工规范规定;附件“1、设备屋顶彩钢瓦补全(漏雨);2、空气主管要装总的过滤器;3、设备油漆;4、管道及罐体保温,以上事项未完成”。
2019年5月21日,新能公司对涉案设备进行调试与运行。5月22日,新能公司出具《设备调试与运行报告》,上载明“调试数据为:有两台锅炉产生的蒸汽对MVR蒸发系统进行预热。预热时间从上午8:00到下午17:00完成,系统温度由30度升温至85度,蒸汽压缩机开启后,系统运行正常,蒸发量可达每小时8立方米以上,运行期间开两台锅炉进行蒸汽补充。蒸发温度:85度-90度,压缩机进口温度:85度-90度,压缩机出口温度:95度-101度,变频器电柜经整改后,系统运行过程中,柜内温度保持在40度以下。综上,蒸发设备的处理量达到设计要求,变频器柜发热问题得到解决,补充蒸汽量达到设计要求。同时施工方正式向贵司提出验收申请”,天瑞公司员工范某,4,东方日升公司员工杨国于5月22日在《设备调试与运行报告》上签名确认。2019年11月30日、12月1日、12月2日,新能公司对7.5立方米/h反渗透浓水MVR蒸发系统进行运行,新能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出具《设备运行单》,该运行单载明“工程内容为7.5立方米/h反渗透浓水MVR蒸发系统反渗透浓水蒸发结晶运行。运行情况:1、进水:反渗透浓水;2、系统产水符合技术要求,系统已出盐;3、系统稳定运行,符合合同、技术协议产品技术要求。附件:近三天运行数据记录表”。天瑞公司员工范某,4、东方日升公司员工杨国于2019年12月3日在上签名确认。范某,4备注“代表近几天设备已开机运行。”
一审中,天瑞公司认为《设备调试与运行报告》最后一句话“同时,施工方正式向贵司提出验收申请”是天瑞公司员工范某,4、业主东方日升公司员工杨国签名后擅自添加的。为此天瑞公司对最后一句话是否与其他内容同时形成申请鉴定,后不再坚持申请鉴定,而是申请证人范某,4出庭作证。范某,4陈述,其在天瑞公司担任调试工程师。其在《设备调试与运行报告》签名时没有最后一句话,其也没有留底。运行报告有2份,5月、12月各一份。12月份的运行报告显示运行正常。2019年5月、12月东方日升公司使用过涉案设备,二次试运行后暂停使用。东方日升公司自2019年7月、8月厂房进行改造,暂时不具备进水条件,改造结束后具备进水条件再使用。试运行后,东方日升公司没有向其提出过任何意见,至于有无向天瑞公司提出过意见其不清楚。范某,4同时向法庭提供其自称于2020年9月8日与杨国的电话录音,予证明其与杨国在《设备调试与运行报告》上签名时没有最后一句话。新能公司对电话录音持有异议,认为对方身份无法确认;坚持范某,4、杨国签名时最后一句话已写在《设备调试与运行报告》上。同时认为证人系天瑞公司员工,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低于《设备调试与运行报告》。
一审中,新能公司向一审法庭提交了开票金额为70000元的律师代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新能公司转账给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5万元的转账凭证。
双方向法庭提供的邮件显示:2018年8月13日,新能公司员工谭兵发邮件给天瑞公司员工丁才强“丁工,您好!附件是7.5t/hMVR及1t/h三效土建基础图,请查收!”(附件1个基础出图)。8月15日,谭兵发邮件给天瑞公司员工丁才强、陆雪芹“丁工、陆经理,下午好!7.5t/hMVR及1.0t/h三效项目目前已具备土建施工条件,暂由我方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施工费用承担问题待协商。”(附件:土建施工说明函)。8月16日,陆雪芹发邮件给谭兵、丁才强“谭总:附件为我司跟贵司签署的关于常州日升1吨三效蒸发器和7.5吨MVR蒸发器的合同。其中:1、1吨三效蒸发器合同中要求6月10日货到现场,并在6月30日之前完成安装调试。2、7.5吨MVR蒸发器合同中要求7月10日货到现场,并在7月30日之前完成安装调试。至今日,贵司的设备在我司持续跟催的情况下仍未进场。目前贵司的设备已经严重影响我司工程进度,业主已启动对我司的罚款程序,如确实产生罚款,此笔费用需贵司承担。关于邮件中所锁定土建施工条件,请问贵司何时提供的最终版基础条件图?此费用产生的原因全部由贵司引起,必然由贵司承担。至今日我司仍然希望跟贵司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故请贵司回复:1、土建基础何时搞定?2、设备何时可以进场?3、设备何时可以调试OK?以上,请贵司领导务必重视。感谢!”。8月21日,陆雪芹发邮件给唐叶红、谭兵、刘隽永“关于常州项目蒸发器土建基础事宜,贵司提供的图纸我司今日签收,因贵司一直强调贵司无土建施工能力,我司本周会按照贵司提供的图纸进行土建施工的发包,此笔费用将在贵司未支付货款中扣除,请知悉。”8月22日,天瑞公司发邮件给新能公司唐叶红、谭兵“针对贵公司提出的关于日升蒸发器基础做法,我公司有以下做法:1、现有做法耗时太长(含发包1个月左右),已经不能满足现有工期的要求,会导致后期一系列的罚款。2、现有做法不经济,预估费用40万左右。3、针对以上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原基础做法,做出以下改动:1、所有的设备基础在原有基础加高,采用化学植筋。2、蒸发器基础的高强螺栓,在原有基础上开洞并预埋。3、尽快提供水沟图纸。4、配电间经现场反映已有一个操作间,是否可以放入已有隔间(控制线加长)。以上请尽快答复。附优化图纸”。同日,谭兵发邮件给天瑞公司“各位好,目前贵方已建好地面基础承重10t/㎡,场地总承重约200t,而地面安装设备荷载172t(机泵动载总和),钢构平台及平台安装设备荷载318t,即:已完成的硬化地面不满足设备承重要求。我方曾于本周一向设计院提出同样的优化建议,设计院要求按图施工。3、尽快提供水沟图纸答复:地沟:地沟图纸将于明天下午通过邮件方式给到贵方配电间现场反应已有一个操作间,是否可以放入已有隔间(控制线加长)答复:所有机泵的启停都设置为plc手动控制及plc自动控制,特殊条件下需要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相关的操作,故动力柜及控制柜建议维持现在的设计”。8月23日,新能公司将土建施工方案澄清函通过邮件发给天瑞公司,认为天瑞公司优化方案可能导致的后果为:设备倾覆。并作如下澄清:鉴于天瑞公司为本项目的主导方,新能公司仅提供成套设备及技术服务,天瑞公司尊重天瑞公司的决定,但坚持要求严格按图施工。2、如采用天瑞公司优化方案进行土建基础及设备基础的施工,由于土建基础或设备基础因素造成设备在安装、调试、运行时因抗剪能力不足导致的倾斜、倾覆及安全责任,由天瑞公司承担。9月4日,天瑞公司发送邮件给新能公司“按照合同技术附件,贵司需要在合同签订15天内提供基础图,请确认一下贵司何时提供的?我司有权因贵司的延迟提供图纸导致的损失对贵司进行追责”。9月5日,天瑞公司发送邮件给新能公司“东方日升项目设备基础改造9月2日已完成MVR平台基础螺栓的浇灌,请尽快进场安装设备平台。”新能公司邮件回复“9月3日,我方已派人去东方日升项目现场进行安装条件确认(土建验收),发现土建存在以下问题:1、MVR及三效基础载荷未按要求施工,存在倾覆风险(请确认是否在此基础上进行设备安装,若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乃至刑事责任,由谁负责承担)。2、基础尺寸小于土建要求,东西朝向宽度要求12.3米,实际宽度约9.7米,未完成部分为三效所有的地面设备基础(请提供有效的安装场地,若补做此部分,因基础沉降不一致,导致的设备损坏等问题如何解决)”。天瑞公司邮件回复新能公司“这个不是处理事情的方法:1、设备基础的承重,日升公司是按照10t/㎡施工的,基础承重出现问题自会找日升公司来解决(天瑞去交涉),抗分阻的能力,我们天瑞公司来负责,非此因素导致的问题与我们公司无关。基础尺寸不符加大,现在已经没有时间来破除原有基础来重新浇筑,后续沉降问题肯定会发生,但发生量不会那么恐怖的,最大问题是管路的破损,下沉稳定后这样的问题就不复存在。3、结集这么多归根结底的问题应该大家都很清楚的,不能因为这样就全部由天瑞买单,是否应该:1)尽快进场赶工,挽回损失。2)互相协商一个双方能接受的确认函。3)基础的问题哪还有时间去重新折腾。以上请张总、刘总首肯,现场没有时间了。”9月18日,天瑞公司发送邮件给新能公司“一吨的蒸发器发货款2018年9月11日已支付,但是到目前为止,一吨蒸发器的设备仍未完全到场。请于明日下班前把相关设备全部送到现场,否则视贵司违约(含电柜、压缩机等)。9月15日贵司因质量问题拉回的设备,按照贵司提供的日期,明日必须送到客户现场了。”
一审中,天瑞公司向法庭提供自制的7.5立方米/hMVR蒸发系统各组成部分的表格,备注(现场检测)有些与实物相符,有些实物与规格型号不一致,还存在保温外壳合同约定不锈钢,实际外壳为铝材质等。新能公司对该表格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一审中,天瑞公司向法庭提供图纸二份,其中一份标有“设备基础平面布置图”、“新能公司”“详细设计”字样,较为详尽,另一份图纸,比较简单,仅标有长、宽、高、承重及相关配套设施所在位置。天瑞公司称该二份图纸均由新能公司提供,天瑞公司根据简单的图纸进行施工,后新能公司认为基础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天瑞公司再根据新能公司提供的第二份图纸,在优化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天瑞公司认为新能公司拖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由于新能公司提供的图纸不够科学、精确,导致工程整改,相关的损失应由新能公司承担。新能公司认可标有“设备基础平面布置图”、“新能公司”、“详细设计”、“初步设计”字样的图纸由新能公司提供,简易的图纸非新能公司提供。新能公司提供的系“天瑞项目土建基础条件图”,就是标有“初步设计”的基础条件图,该图于2018年6月15日提供给天瑞公司,由于天瑞公司出于成本的考虑,没有根据土建基础条件图让设计院设计一份详细的土建施工图。天瑞公司根据简单的图纸进行施工,造成基础不达标。后新能公司于2018年8月找设计院设计了标有“详细设计”的图纸,天瑞公司对该图纸进行修改后对基础进行整改,而委托设计院出施工图不是新能公司的合同义务。
一审中,天瑞公司明确表示不提起反诉。
一审法院认为,新能公司与天瑞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天瑞公司员工范某,4与东方日升公司员工杨国于2019年5月22日在《设备调试与运行报告》上签名及于2019年12月3日在《设备运行单》上签名,结合证人范某,4陈述12月3日运行报告显示运行正常,东方日升公司在二次试运行后因公司厂房改造而暂停使用涉案设备,在改造完毕之后再继续使用,并未谈及新能公司所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天瑞公司在涉案设备交付一年之久也未曾质量问题向新能公司提出过异议,表明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后运行正常,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设备于12月3日验收合格。天瑞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新能公司支付验收款1575000元,逾期未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新能公司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标准仍过高,一审法院予以调整,调整至年利率11.7%。新能公司要求天瑞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因双方并未对此做出过约定,且新能公司未提供代理协议,新能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新能公司在设备购销合同签订后提供给天瑞公司设备土建基础条件图,由天瑞公司根据设备土建基础条件图设计相应的施工图。而天瑞公司根据新能公司提供的设备土建基础条件图设计一份简易的施工图,并按图施工,造成基础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天瑞公司对基础进行整改,新能公司设备进场,新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发货非新能公司原因造成。天瑞公司辩称简易图纸系由新能公司提供,但未举证证明,故对天瑞公司认为新能公司延期交货及整改费用从验收款中予以扣除的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天瑞公司给付新能公司货款1575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两项合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二、驳回新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55元,由新能公司负担984元,天瑞公司负担26371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新能公司是否构成迟延交货?二、案涉设备是否已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新能公司与天瑞公司之间订立的《设备购销合同》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关于交货时间,双方于合同中虽约定设备应于2018年7月10日到场,2018年7月30日前完成安装调试,但亦同时约定具体时间由天瑞公司要求,新能公司无条件配合。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新能公司于设备进场前提出土建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天瑞公司整改。双方于2018年9月10日签订设备基础问题补充协议,该协议中对于隐蔽工程、基建面积等问题作出说明,并明确整改方案以及责任承担主体均系天瑞公司,而天瑞公司亦与新宇公司就土建整改问题订立《安装外包工程合同》并实际履行。天瑞公司于2019年9于18日催告新能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将设备全部送到现场,否则视为违约。2019年9月27日,天瑞公司于送货单中确认收到货物,故新能公司亦不存在催告后迟延履行的明显违约行为。因此,一审认定案涉设备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并非新能公司所致,并无不当,天瑞公司要求新能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依据不足。
关于设备验收问题,双方于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设备需安装调试后运行正常后方视为验收合格。现天瑞公司对于设备已安装完成无异议。2019年5月22日,新能公司出具的《设备调试与运行报告》中载明系统运行正常,施工方正式提出验收申请。天瑞公司员工范某,4及日升公司员工杨国均于该报告上签字确认。新能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出具的《设备运行单》载明系统稳定运行并附三天运行数据记录表,范某,4及杨国亦签名确认。范某,4一审中表示2019年12月的运行报告显示运行正常,2019年5月、12月日升公司使用过案涉设备。因此,新能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可证明案涉设备已正常运行,且得到了天瑞公司及业主方的确认,而天瑞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曾就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无法正常运行提出异议。故一审认定案涉设备已验收合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天瑞公司主张设备未经验收,进而拒付验收款项,缺乏依据。
综上,天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5元,由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小安
审 判 员 李晓琼
审 判 员 姚栋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 超
书 记 员 李寅镐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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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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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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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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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