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9执82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友谊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13106号、(2019)苏0509民初14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4033.18元,执行费5211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撤销执行申请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亦有权处理法律赋予的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13106号、(2019)苏0509民初1417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沈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