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晙建设有限公司

9749江苏万晙建设有限公司与祖家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12民初9749号
原告:江苏万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郁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磊,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祖家满,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县。
被告:***,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妃,徐州市鼓楼区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万晙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万晙公司)与被告祖家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万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磊,被告祖家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祖家满向原告支付欠款165083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1650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被告***对祖家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徐州市铜山区教育局是铜山区刘集镇杨庄村小学教学楼工程的发包方,原告中标该工程的土建和安装工程。2013年12月10日,原告与铜山区刘集镇小学中心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祖家满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确认刘集镇杨庄村小学教学楼工程系祖家满承包建设,该工程由祖家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承担该工程引发的所有债务,同时享有该工程的债权。被告***对《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的履行向原告提供担保。被告祖家满实际负责施工至工程验收交付。2016年6月24日,经原告和被告祖家满结算,祖家满因该工程共欠付原告管理费、税金等145083元。2019年,刘集镇小学中心校因工程屋面漏雨等质量问题,联系祖家满未果,后由原告支付了维修费用20000元。被告祖家满因履行《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共欠付原告165083元。被告***为祖家满的合同履行提供担保,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祖家满辩称,1.祖家满挂靠原告施工,并没有欠这么多钱。原告主张的管理费太高,之前说好的管理费按1.2%为30000元,祖家满已付了60000元;2.原告主张的维修费20000元祖家满并不清楚,是原告和学校私下商量的事,并没有告诉祖家满。学校也没找祖家满说过质量问题;3.关于欠条,祖家满是为了让原告在竣工单上签字才出具的。出欠条是为了工程竣工报单子需要,并不是认可欠原告14万余元,这么多年,原告没有向祖家满要过这个钱。
被告***辩称,担保人是在内部承包协议书上签字,而承包协议因为原告与祖家满之间违法分包而无效。无效合同应该自始无效,担保人不是适格的被告。退一步讲,即便合同有效,担保人也履行完了担保责任,合同是在竣工时后补的,担保人的责任就是督促被告祖家满完成涉案工程,现在工程已经竣工好几年了,也一直投入使用。原告自2014年签订完合同从来没有找过担保人,已经过了担保期限,应当驳回原告对***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0日,原告万晙公司与铜山区刘集镇小学中心校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杨庄小学院内的铜山校安工程三期二标段刘集镇杨庄小学教学楼,开工日期为2013年12月,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合同价款为2903808元。
2014年5月28日,原告万晙公司与被告祖家满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万晙公司将铜山区2013年校安工程三期二标段刘集镇杨庄村小学教学楼工程交由祖家满承包,该工程由祖家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范围为万晙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内容。开工日期为2013年12月,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还约定,工程款必须汇入万晙公司指定账户,万晙公司扣除2%服务费用及需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规费后,及时拨付给祖家满账户。如出现工程款不汇入万晙公司指定账户情况,每违约一次将增加1%的服务费用。祖家满承担万晙公司委派管理人员的工资,项目经理和五大员中标工期之内1000元/月,中标工期之外2000元/月,该费用从工程款中分批扣除,由万晙公司统一发放。协议还对双方职责、违约责任、奖励措施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原告万晙公司在协议后甲方落款处盖章,被告祖家满在乙方处签名,被告***在担保人处签名。
后该工程由被告祖家满实际施工,工程价款变更为2892748元。2015年1月26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施工过程中,原告万晙公司公司分两笔收到工程款600000元,扣除管理费12000元、项目经理工资17330元、防洪保安资金600元、企业所得税6000元后,将余款汇至被告祖家满账户。剩余工程款2292748元,铜山区教育局根据祖家满提供相应的材料,直接汇入祖家满账户。
2016年6月24日,祖家满向万晙公司出具名为“刘集镇杨庄小学教学楼祖家满欠公司费用”的欠条一张,其中载明管理费45855元(2292748*2%)、企业所得税22928元(2292748*1%)、防洪保安资金2293元(2292748*1‰)、项目经理工资6000元(2014.11.2-2015.2.22000元/月*3个月)、企业所得税滞纳金10152元(其中2015.3.15-2017.3.17为4320元,2015.5.15-2017.3.17为3960元,2015.8.15-2017.3.17为1872元)、工程款没汇入指定账户违约款57855元(2892748*2%),合计145083元。
另查明,原告万晙公司提供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小学中心校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17年7月,因铜山区2013年校安工程三期二标段刘集镇杨庄村小学教学楼出现楼基础回填塌陷、第二次回填夯实重新硬化镶贴;楼面所有下水口及消防管道与楼面衔接处渗水;卫生间下水不通,造成教室内木地板毁损等问题,多方多次联系施工人祖家满未有结果的情况下,学校与中标单位万晙公司联系,因上述问题均在工程质保期内,万晙公司出资20000元由学校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维修。
再查明,原告提供其登录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站查询信息表显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万晙公司应税所得率为0.08%。结合25%的税率,万晙公司应按照工程款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0.08%*25%)。诉讼中万晙公司自述祖家满已缴纳600000元工程款的全部企业所得税,2292748元工程款祖家满已按照1%的比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余下1%由万晙公司缴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设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中,被告万晙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不具有资质的被告祖家满,双方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该协议无效,从属于该协议的担保合同亦为无效,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诉请各项组成,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管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案中,万晙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祖家满,以收取管理费获益。该管理费系非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诉请被告祖家满支付管理费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企业所得税及防洪保安资金,该税费系工程施工必须缴纳的费用,且原告万晙公司已实际缴纳,故对原告主张企业所得税22928元(2292748*1%)、防洪保安资金2293元(2292748*1‰)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3.关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诉讼中原告万晙公司陈述并无实际缴纳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项目经理工资,原告万晙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委派项目经理参与涉案工程,且诉讼中其陈述所谓的项目经理***,系***将资质挂靠在万晙公司,由万晙公司支付***资质挂靠费,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5.关于工程款没汇入指定账户违约金,因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亦无效,本院不予支持;6.关于维修费,原告提供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小学中心校出具的说明,证明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万晙公司向学校支付了20000元维修费,被告祖家满庭审中陈述就这一事实已向学校核实,但认为20000元维修费过高。被告祖家满对维修费过高的辩解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主张祖家满支付维修费20000元请求予以支持。因原告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祖家满,本身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维修费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祖家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万晙建设有限公司45221元及利息(以4522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万晙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2元,减半收取1801元,由被告祖家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银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