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晙建设有限公司

7391**与江苏万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2民初7391号
原告:**,女,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人民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帅,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万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肖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