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晙建设有限公司

7391某某与江苏万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2民初7391号
原告:**,女,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人民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帅,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万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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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肖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