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4188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被告:***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东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思良,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晙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申请缓交)
审 判 员 刘 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旖旎
书 记 员 曹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