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晙建设有限公司

***与***晙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民初1232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祥,射阳县合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祥,射阳县合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人民政府八一路与郑马路交叉口南50米。
法定代表人:李东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晙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1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红春
审判员  徐 霞
审判员  姜海凤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