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津0116执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马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5187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士华
书记员 高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