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马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2152南京卓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亦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马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2152号
原告:南京卓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
法定代表人:魏云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商总部广场**
法定代表人:奚文全,总经理。
被告:江苏马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珠江路**iv>
法定代表人:韩红五,总经理。
原告南京卓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马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卓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卓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见习书记员  陆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