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马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马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12执371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江苏马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江苏马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由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铜人社察罚字[2016]第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10月9日申请人填写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举证书,内容为:无法提供。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须知,限期履行义务。
2、2017年10月、2018年1月、3月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交通银行徐州开发区支行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较少,暂未实施扣划措施。
3、2017年10月、2018年1月、3月多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股票、证券及其他有价证券信息,未查询到其互联网银行信息。
4、2017年10月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情况,后经查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土地的登记信息。
5、2017年10月、2018年1月、3月多次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2017年10月向工商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打印入卷。
7、2017年10月、2018年1月、3月多次向土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
8、本院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发出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9、2017年11月,被执行人因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江苏马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拘留十五日,因暂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该措施暂未实施。
10、2017年11月、12月,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去被执行人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厂区房产及土地为租赁,租金及工人工资尚有欠款。
11、2018年1月、3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交通银行徐州科技支行银行账户,因余额较少,暂未实施扣划。
12、2018年4月,申请人到庭谈话,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18050元,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312行审17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基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