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缘恒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缘恒建设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嘉缘山庄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缘恒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9183382M,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宗亚军,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新斌,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婷,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溧阳市嘉缘山庄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87197806R,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彭连德,该公司负责人。
江苏缘恒建设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嘉缘山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81民初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溧阳市嘉缘山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苏缘恒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991600元;二、溧阳市嘉缘山庄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向江苏缘恒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004357元;三、溧阳市嘉缘山庄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向江苏缘恒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31809.05元;四、若溧阳市嘉缘山庄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江苏缘恒建设有限公司在被告溧阳市嘉缘山庄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以上述三项确定的期限、金额)就溧阳市嘉缘山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嘉缘二期工程1#、2#、3#、6#、7#、11#、人防地下室工程折价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溧阳市嘉缘山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江苏缘恒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1日的违约金4110819元,并承担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该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49916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计算);六、若溧阳市嘉缘山庄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二、第三项付款义务,其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款项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计算);七、溧阳市嘉缘山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江苏缘恒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补偿款300万元;八、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7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747元,由溧阳市嘉缘山庄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溧阳市嘉缘山庄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银行网络查控系统,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3、通过不动产网络查控系统和溧阳市开发办,本院依法对溧阳市嘉缘山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溧阳市上兴镇嘉缘名庭小区公安编号为2-3-202(施工编号为5-3-202)、1-2-1601(施工编号为3-2-1601)、6-2-202(施工编号为7-2-202)不动产进行现状处置,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合意,市场价值分别确定为64.965万元、80.745万元、97.71元,并经依法公开拍卖,一拍无人报名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一拍流拍价46万元、57万元、69万元,合计172万元抵偿本案债务。因申请执行人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作出(2020)苏0418执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上兴镇嘉缘名庭小区公安编号为2-3-202(施工编号为5-3-202)、1-2-1601(施工编号为3-2-1601)、6-2-202(施工编号为7-2-202)不动产归申请执行人所有,并作价172万元抵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不动产,除未作网签备案的十余套不动产,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中,其余均已网签备案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暂无法处置。
4、通过车辆查控系统,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经调查,被执行人现已停止经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过程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三套不动产,因无人竞买,合计作价172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不动产均不宜处置。本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481民初8966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凯
审判员 刘 原
审判员 宗金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