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9406号
申请人:溧阳市蓝鸟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2006464J,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新东村新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9183382M,住所地宜兴市巷头东路6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溧阳市蓝鸟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A××**宝马牌小型轿车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A××**宝马小型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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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