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1545号
原告:江苏缘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918338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润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2KMFL9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缘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润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缘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缘恒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缘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270,合计2820元,由江苏缘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月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