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方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执18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94473709J。
法定代表人:徐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方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6823855J。
法定代表人:杨静康,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方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812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昆山方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1496元,减半收取5748元,由被告昆山方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昆山方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传票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冻结余额不足。
3、因被执行人昆山方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昆山方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4、通过本院总对总系统查询反馈,档案查封被执行人昆山方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机动车,查封期限两年。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已向公安机关发函协助控制车辆
5、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淮安市、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昆山市××灯镇长××号的三处不动产,产权证号为:181002560(已设定抵押权552万元)、181002561(已设定抵押权440万元)、181002562(已设定抵押权308万元),故暂不宜处置。
6、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的法人杨静康,他表示正在协商处置一部分股权,将用处置股权所得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同意暂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7、通过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本案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经实现债权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为505748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向东
审判员  薛 兆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