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873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旺旺家缘小区商铺一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94473709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申请人:王红霞,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苏0812民初87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红霞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查封了担保人余李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的淮安市浦东花园E组团4幢402室房屋。现本案原被告已调解,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红霞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财产淮安市房屋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