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68苏州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混凝土分公司与江苏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混凝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6923083F,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俱进路西侧。
负责人:*太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9447309J,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旺旺家缘小区商铺-商铺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混凝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民初78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0686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江苏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0万元,申请执行人苏州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混凝土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案应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苏州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混凝土分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民初7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红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