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2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鑫昌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景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建飞,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山,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江苏永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景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淮安鑫昌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山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永坤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891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鑫昌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山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淮安鑫昌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安鑫昌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淮安鑫昌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上诉人淮安鑫昌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山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上诉人***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纯
审判员 周从华
审判员 宋慧林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缪珵
书记员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