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03民初641号
原告淮安市思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纬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李爱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2021年8月17日,原告淮安市思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纬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纬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思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纬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侯中淮
法官助理 白文君
书 记 员 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