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思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思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翼成精酿啤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3648号
原告:淮安市思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9448124XF,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黄码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林建,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翼成精酿啤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MA22ERRE9M,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新华社区石坝水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章作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盛,江苏宗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思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翼成精酿啤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日立案审理。原告淮安市思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思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思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49元,减半收取5974.50元,由原告淮安市思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中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