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思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9448124XF,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娟,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岩,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本院在执行淮安市思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03执8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颜士和
审 判 员 滕建平
审 判 员 陆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安亮
书 记 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