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粤0306民初10514号
原告深圳市力拓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赢声学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799677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从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暂定8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静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田红利、吴镔彬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案情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项、第五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情况:2014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施工合同编号409高架桥相邻港铁荟港尊邸段声屏障钢结构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分包合同总价款2830000元,此价格仅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估算价格,最终结算以《工程报价单》附件一所列细目的单价和施工图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
二、建设工程合同验收情况:双方确认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12月29日竣工并于2017年5月4日被业主方接收。
三、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情况:双方约定合同签订时支付60万,钢结构安装完成20%工程量支付合同总额的40%,钢结构安装完成40%工程量支付合同总额的50%,钢结构安装完成60%工程量支付合同总额的60%,钢结构安装完成80%工程量支付合同总额的80%,全部安装工作完成并通过业主验收支付合同总额的95,质保期满12个月支付合同总额的100%。双方确认被告已经支付涉案合同金额80%的款项,尚欠566000元。
四、合同外增加工程的工程款: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双方在上述合同外还增加了部分工程,该部分工程款达233677元,但其提供的证据均无被告方确认,被告也不予认可,主张不存在合同外的增加工程,故原告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五、逾期付款的利息:部分支持。
一、被告江苏双赢声学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力拓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6000元;
二、被告江苏双赢声学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力拓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分别以424500元、1415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别从2017年5月5日、2018年5月4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力拓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77元,由原告深圳市力拓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3470元,被告江苏双赢声学装备有限公司承担8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静 涛
人民陪审员 田 红 利
人民陪审员 吴 镔 彬
书 记 员 易杰勋(兼)
书 记 员 李 小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