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赢声学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双赢声学装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宜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江苏双赢声学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裴志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伟,男,1996年1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江苏双赢声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赢公司)与被告贾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的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贾伟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赢公司诉称:2013年9月3日,贾伟在上海宝山区南北高架共和新路安装声屏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但该工程由***个人承包,因临时缺乏人手才雇佣贾伟来帮忙,贾伟的工资由***个人支付,按日计算工资;贾伟无需遵守其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自由安排休息,故贾伟与其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被告贾伟辩称:双赢公司系上海宝山区南北高架老式声屏障更新改造工程二期的承包方,***是该工程中双赢公司的负责人,贾伟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请求确认事故发生时贾伟与双赢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上海宝山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甲方)与双赢公司(乙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上海南北高架路的老式声屏障更新改造工程(二期)分包给乙方。双赢公司在承接上述工程后,指派其公司正式职员***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也即工程实际负责人。***通过工人***招用了贾伟,其工作由***安排,工资也由***支付。2013年9月3日,贾伟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3年10月16日,贾伟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上海宝山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审理中,仲裁委追加双赢公司为第三人。2013年12月18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确认2013年8月11日至2013年10月16日期间贾伟与双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上述事实,由双赢公司提供的裁决书、事故认定书,贾伟提供的庭审笔录、情况说明、专业分包合同等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没有劳动合同,却存在符合劳动关系建立实质要件的事实,也应当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因***系双赢公司的员工,***招用贾伟、安排工作、发放工资等行为均应视为职务代理行为,故贾伟与双赢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赢公司辩称贾伟与***之间系雇佣关系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贾伟于2013年9月3日事故发生时与双赢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双赢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审判员盛熹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