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恒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盱眙恒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豪益机电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张都美,男,1960年11月1日生,住宿城区。
被执行人:盱眙恒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944993196,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卢勤。
被执行人:泗洪县豪益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375773X,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张培祥。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18日生,住盱眙县。
申请执行人张都美与盱眙恒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豪益机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宿城商初字第0850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都美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盱眙恒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豪益机电有限公司、***偿还90687.81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盱眙恒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豪益机电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盱眙恒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豪益机电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盱眙恒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豪益机电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盱眙恒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豪益机电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工商登记方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在执行过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19年9月9日到泗洪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调查泗洪县豪益机电有限公司有无拆迁情况,经查询没有关于泗洪县豪益机电有限公司的相关拆迁计划。
本院在执行过中于2019年9月12日前往盱眙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盱眙恒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根据验资报告所提供的验资账户,到盱眙工商银行新华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盱眙恒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人身线索,于2020年1月1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拘传。到法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张都美当场履行了10万元,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暂不进行拘留。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盱眙恒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豪益机电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盱眙恒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豪益机电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宜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