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30民初4029号
原告: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林、李训付。
被告:江苏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朱恒冰。
被告:盱眙恒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卢勤。
被告:周永浪,男,居民身份证号不详,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周永波,男,居民身份证号不详,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盱眙恒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永浪、周永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永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