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758江苏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703民初2758号
 
原告:江苏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荷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070069450978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某,男,1989年5月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阳南路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90564Q。
法定代表人:袁军,董事长。
原告江苏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公司”)诉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741454元及利息(30万元的利息从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741454元利息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被告还款之日止,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25日,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圣通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将陬山三路机动车道的路基、桥梁及过路管、涵洞工程发包给圣通公司,后圣通公司又与原告签订承包协议,将该工程交与原告进行施工。原告按协议完工并结算后,审定的工程总价为2609余万,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还余下尾款741474元未支付。
被告圣通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与被告圣通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其内容为:工程名称为陬山三路(横二路-S226)机动车道的路基、桥梁及过路管、涵洞工程。工程地点为连云港徐圩新区。开工日期为2013年8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4年4月22日。合同价款为29805399.75元。发包人不允许承包人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任何第三方。若承包人有转包行为或擅自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单方面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同时视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被告圣通公司(甲方)与原告博瑞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协议中约定:工程名称为陬山三路(横二路-海堤路)工程。承包范围为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内容的全部施工内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18年10月10日,被告圣通公司出具《工程款还款计划》1份,其内容为:“连云港陬山三路(横二路-S226)机动车道的路基、桥梁及过路管、涵洞工程,现已全部完工和结算。双方确认有柒拾肆万壹仟肆佰伍拾肆(741454.0)元工程款在公司未支付,经双方协商具体还款计划如下:1、2018年11月10日付叁拾万元。2、2018年12月30日结清往来款后付清尾款。3、如未按计划还款,债权人(江苏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按上述金额诉至项目所在地法院,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承包人非法转包、非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本案被告圣通公司将其承包的陬山三路工程转包给原告博瑞公司施工,双方并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一份,根据被告圣通公司与发包人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不允许承包人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任何第三方。故应当认定被告圣通公司涉案工程转包给原告博瑞公司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涉案工程原、被告已经结算,被告圣通公司已出具工程款还款计划,原告博瑞公司请求按照还款计划约定支付工程价款741454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41454元及利息(300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741454元的利息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被告还款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5元,由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1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林杨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思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非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