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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2502民初5090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欠款40000元(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月息一分)及无息欠款825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2018年7月在锡市北车热源厂至三电厂供热管线土方工程施工过程中,曾向原告租赁大宇300型钩机一台,按土方量结算最终为129792元,被告支付了81542元,尚欠48250元,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没钱为由不履行偿还义务。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公司辩称,我方将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现在只剩质保金未付**。
本院查明,2018年7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土方工程合同》,主要约定,乙方负责挖沟和回填每立方米3.3元(不含税票),每月按工程量的百分比60%付款,完工后一次性付清......。签订合同后,原告**遂以自己挖掘机为被告**进行土方作业。合同履行中,被告张国给付原告**部分报酬,并就余款分别于2019年2月2日、8月13日各出具欠条一枚,内容分别为:“今欠**勾机费用肆万元40000元整2019年中秋节还清,未还清按1分利给清”“今欠曹士金勾机费用两天半合计人民币捌仟贰百伍拾元整”。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遵行有约必守原则。被告**已就剩余报酬款项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予以确认,故即应依约履行欠款本金及其中4万元逾期(2019年中秋节)付款利息之给付义务,由此,原告**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故在本案中无责任。由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剩余报酬4825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为基数,自2019年9月14日至给付之日,按月1%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玉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康 冬
附:本判决所援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