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91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320700694509783T00。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51292119690829885690。
被执行人: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1320700588418837100。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22232.00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执行申请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家自然资源部、江苏省连云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嘉陵区嘉南路一段275号嘉南华府1幢1单元4层4-1号不动产,经核实该不动产于2016年12月22日变更登记给案外人。
3、被执行人***、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有多件负有履行义务的关联执行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5、2020年6月2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52223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152223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驰
执行员 魏 兵
执行员 苏 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戴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