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38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94509783T,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时恒彬。
委托代理人:***,系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682民初9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偿还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分期履行:于2022年9月10日前偿还50万元,于2023年1月21日前偿还50万元;二、对于上述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则需支付借款利息(以100万元中未还部分为本金,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1月11曰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曰止),且原告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100万元中被告未给付部分及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2022年9月10日前给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执行,由***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469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7处,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00元转执行费。
2.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所在村委会实地调查,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村委会工作人员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四、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现已执行到位执行费2600元,剩余标的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线上线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银行存款已扣划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民初9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