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连云港天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91民初381号
原告:江苏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城北村。
法定代表人:*亚军,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天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6号东盛阳光大厦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荷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天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在本案庭审前,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8元(原告江苏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34元,由原告江苏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应庆国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