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6民初991号
原告:连云港天路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管念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苏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连云港天路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2018年3月7日,原告连云港天路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天路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6元,由原告连云港天路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8812元,剩余4406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陆元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